山東出臺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
“各類用水均應實行定額管理,對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省政府辦公廳在日前出臺的《山東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中指出,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供水經營者通過攔、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設施銷售給用水戶的天然水價格。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小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 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及用水戶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供水對象分為農業用水價格和非農業用水價格。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果、水產養殖和農村自來水用水;非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工業、城市自來水廠、水力發電、旅游及其他用水。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利潤和稅金構成,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并根據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及市場供求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利用貸款、債券建設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價格應使供水單位在經營期內具備補償成本、費用和償還貸款、債券本息的能力,并獲得合理的利潤。經營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經濟壽命周期,按照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分類折舊年限加權平均確定。 農業用水到戶價格 推行終端水價制 國有水利工程向農業供水價格按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民辦、民營中小型水利工程向農業供水價格按照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和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農業用水到戶價格,要逐步推行終端水價制。終端水價是指以國有供水單位供水價格為基礎,加末級渠系維護費核定的價格。末級渠系維護費按照補償鄉鎮及以下供水渠系合理維護管理費用的原則核定。 非農業用水價格在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的基礎上,按供水凈資產計提利潤,利潤率按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利率加2至3個百分點確定。 水利工程用于水力發電并在發電后還用于其他興利目的的用水,發電用水價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電站所在電網普通工業用電銷售電價(元/千瓦時)的0.8%核定。水利工程僅用于水力發電的用水價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電站所在電網普通工業用電銷售電價(元/千瓦時)的1.6%至2.4%核定。特殊情況下動用水利工程死庫容的供水價格,可按正常供水價格的2至3倍核定。 超額用水最多按 規定水價的3倍收取水費 水利工程供水,應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舅畠r按補償供水直接工資、管理費用和50%的折舊費、修理費的原則核定。計量水價按補償基本水價以外的水資源費、材料費等其他成本、費用以及計入規定利潤和稅金的原則核定。 各類用水均應實行定額管理,對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超計劃用水在30%(含3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規定水價的1.5倍收取水費;在30%至50%(含50%)之間的,超出部分按規定水價的2倍收取水費;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規定水價的3倍收取水費。如遇嚴重干旱,農作物需增加灌溉次數時,供水單位應根據水源情況和農業用水戶要求,增加供水計劃,不得作為超計劃用水處理。 供水水源受季節性影響較大的水利工程,應實行豐枯季節水價或季節浮動價格,具體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該《辦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發布的《山東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記者 莊云鋒) |